从定义上讲,社会征信体系是指通过对法人、非法人等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各要素、状态、行为等综合信息进行测算、分析、研究,借以判断其当前信用状态,判断其是否具有履行信用责任能力所进行的评价估算活动的体系。这是对社会征信体系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定义解读。
什么是社会征信体系
加强征信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环节,因为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信用经济。建设信用经济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而这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任务,则是征信体系建设。这一点在理解整个社会诚信机制时至关重要,是理解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
法律层面,2012年12月26日《征信业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2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征信机构、征信业务规则、异议和投诉、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7条,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这为社会征信体系的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自从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根据入世协议中服务贸易的特定承诺,政府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准许外资进入中国的信用征信业。事实上,外资征信机构也已经开始积极地寻求合作伙伴,建立分支机构。相比之下,我国的征信体系在这些已经发展成熟的征信业巨人面前,显得漏洞百出,过于幼稚,亟待建设完善,这也说明了加快自身建设的紧迫性。
征信服务的作用非常大。一方面,它能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它能让那些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反之,那些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人就会受到相反的影响。这有助于促进形成一种‘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良好社会环境。
所谓社会征信体系,其实就是发达国家里那些专门做征信业务的中介机构搞出来的一套东西。他们根据市场需要,去搜集、加工和生产信用信息产品,提供各种资信信息服务。除此之外,还有一整套相关的法律政策体系,以及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来支撑这个系统运行,这就被称之为社会征信体系。
简单来说,征信就是一种评价信用的工具。它的工作对象主要是法人、非法人企事业单位或者自然人。通过对这些主体的历史信用记录,以及构成其资质、品质的那些要素、状态、行为等综合信息进行深入的测算、分析和研究,从而判断他们当前的信用状态,评估他们是否有能力履行信用责任。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相当突出,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对此十分不满。通过完善制度、加强教育,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经济层面的需求,也是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政策层面,2011年10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政府应该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完善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培养社会诚信意识,在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征信机构其实就是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它们按照一定的规则,合法地采集企业和个人两方面的信用信息。接着把这些信息加工整理,形成像企业信用报告、个人信用报告这样的征信产品。然后有偿地提供给那些在经济活动中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比如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和保险方等,方便他们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征信活动具有非常强的规模效应。因为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非常多,而且不同企业或个人同类信用信息的来源渠道往往是相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同一信息来源进行多对象调查时,边际成本会比较小。随着调查对象数目的增加,平均成本下降的速度非常快,所以征信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效应,有组织、大规模、专业化地提供征信服务,比企业或个人独立进行调查的成本水平要低很多,可以节约大量的非生产性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