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管理机构建立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费。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公安和安监部门可调取系统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删除、篡改历史或实时动态数据。管理机构需定期考核企业监控工作,纳入质量信誉考核。
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办法55号令是什么?
公安交管部门可将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作为执法依据。安监部门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处违规者。发生事故时,企业需封存动态监控数据及视频资料配合调查。鼓励利用卫星定位开展安全行车里程统计及竞赛活动。
未按规定安装或接入装置的,不予发放或审验道路运输证。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平台、未建立违法处理制度或未按规定配备监控人员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处3000至8000元罚款。使用故障车辆营运的,处800元罚款。
车辆动态监管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和联网联控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管及安监部门依职责实施联合监管。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必须符合JT/T796、JT/T808等国家行业标准,且需通过专业机构审查,由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
运输企业是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客运、危运及大型货运企业应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按每100车1人配置,至少2人,需经培训考试上岗。监控人员需掌握法规,实时分析处理车辆动态信息,提醒纠正超速疲劳驾驶,并记录存档。
2014年7月1日前已进入市场的重货和半挂车,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全部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货运公共平台。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该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道路客运、危运企业及拥有50辆及以上重货的企业,需建设或社会化使用监控平台进行实时监控。新建平台需通过审查并向原发证机构备案。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机构需向省级机构备案,提供营业执照、服务承诺及能力证明等材料。
经营者须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在线,故障车辆不得从事营运。严禁破坏、干扰屏蔽信号或篡改数据。平台服务商需保证数据真实准确,系统安全稳定。运输管理机构需审核装置安装及接入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已安装装置。
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干扰屏蔽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监控数据的,责令改正并处2000至5000元罚款。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存在上述违规情形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也将受行政或刑事处分。
监控系统需规范设置超速和疲劳驾驶限值,如24小时累计驾驶不超过8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等。对经提醒仍违法驾驶的,需立即制止并报告公安交管,情节严重者解聘。监控数据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记录保存3年。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并预防事故,交通运输部制定了55号令。该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及监控活动进行规范,主要对象包括公路客运车、危运车、半挂车及12吨以上重货车。
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及危运车出厂前必须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平台。货运企业需录入完整准确的车辆和人员信息。客运和危运平台需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货运平台需对接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实现数据逐级上传。